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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欠钱不还就被恐吓、威胁……南宁第一例涉软暴力案件宣判

  欠钱不还就被恐吓、威胁……南宁第一例涉软暴力案件宣判

  欠660万却被要求还4200万元

  不还就被恐吓、威胁...

  蒋某勇曾向谭某云借了660万元,却一直没有还款。2017年9月7日,谭某云与罗某章签署委托协议书,委托罗某章向蒋某勇索债。二人协商后,决定向蒋某勇索要4200万元。

  罗某章以此为名,多次通过发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蒋某勇。罗某章还纠集、指使谢某,谢某又纠集庞某泳、黄某升、李某等人参加,由此形成恶势力团伙,分别于2017年12月4 日、2018年1月16日、17日,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滋扰纠缠蒋某勇,还在一些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多次被这样的恐吓和威胁,蒋某勇把谭某云等6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上述多次活动为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

  6人依法被判刑

  南宁青秀区法院认为,上述多次活动属于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而被告人罗某章是固定的纠集者,由其纠集其他行为人到场参与,并对参与人员进行分工,支付费用。

  每一次违法犯罪活动都有固定的纠集者,相对固定的参加人员和其他被临时纠集参与的人员,充分表现出有组织的特征。且多次有组织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向被害人传递的、能为公众感受到的,是更强的恶害通告、特有的心理强制力。

  被告人有组织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辖区公安机关因此多次出警、示警,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暴力事件。众被告人多次在一定区域内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上,本案被告人为使被害人形成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有组织地实施滋扰、纠缠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如下

  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谭某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黄某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庞某泳和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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