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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的财产保护问题

  在离婚纠纷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无过错一方能否多分财产,长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各地法院在裁判时也各不相同。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后,有观点认为,对无过错方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不宜再予多分财产,但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所判处的赔偿金额普遍过低,难以达到对过错方的惩处和无过错方利益保护的效果。本方通过选取部分案件,旨在观察实证案例裁判情况,探讨在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多分的裁判法理依据及认定条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5)苏审二民审字第01754号

  本院认为,……5、盐沪公司一直归郭某经营管理,那么对该公司的价值应当由郭某来举证证明,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是郭某以账册被盗为由,拒绝提供证据,使得法院无法认定公司的实际价值,即便同意郭某的主张,对公司进行清算,实际上也不能确定公司的实际价值,那么,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郭某来承担不利后果,符合证据分配的原则。特别是盐沪公司在经营中,业务包括泵车出租,泵车虽然已经使用,不能以新车计价,但使用亦应产生相应收益,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泵车经营亏损,泵车价值即有270万元,那么,再根据郭某在离婚纠纷上存在过错,应当少分财产,原一、二审法院将房产全部分配给蔡某,将公司财产全部分配给郭某,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处理上也并无不公……7、郭某还主张自己在离婚纠纷中不是过错方,与生效刑事判决相矛盾。虽然郭某对刑事判决申诉,但生效判决尚未变更,故原一、二审认定郭某是过错方并无不当。……综上,驳回郭某的再审申请。

  2、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058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一审判决双方离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一审认定黄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注:一审认定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婚外其他女性交往过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有过错,应少分财产。现二审查明黄某还有家庭暴力,也属于少分财产的情形。一审对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判归梁某所有,由梁某按该房屋现值37万元的40%支付补偿14.8万元给黄某,黄某已少分得财产。故梁某要求不用支付补偿款14.8万元给黄某,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某收取的出售林木款3万元分配问题。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导致双方离婚,对此黄某有过错,且从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考虑,应将该林木款3万元分配给梁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由于过错方黄某的原因导致双方离婚,作为无过错方梁某可向黄某主张损害赔偿。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在确认婚姻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过错方侵害的程度、后果、影响等具体情节及过错方的负担能力,也要考虑赔偿数额是否能够抚慰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参照以上各种因素,一审判决黄某赔偿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的财产保护问题

  3、据羊城晚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报道,广东一名男子长期嫖娼被染性病,在家摆放淫秽物品,且存在家暴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极为严重的伤害,对子女也造成了不利影响。他的妻子提出离婚,并主张自己按70%的份额多分财产,法院经一审、二审,男子最终被判少分财产179万。

  一审中,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儿子由男方抚养;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三套房屋(评估价格合计617万元)归女方所有;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四套房屋和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房屋(评估价格合计438万元)归男方所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当坚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该案法官表示,离婚财产分配上,原则上是均等分配,但是对无过错方应予以适当照顾,否则难以在民事层面实现对过错方的惩处和对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和救济,还可能放任和助长过错行为的发生。具体到个案中,确定多分还是少分财产的具体比例时,主要对双方过错程度、财产、收入情况、分割便利等方面综合考虑。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791号

  一审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但如果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的一方应根据过错情况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原告提交的《保证书》有被告的签名,被告没有证据反驳《保证书》的证明力,对《保证书》的证明力原审法院予以认定。《保证书》能证明被告存在“找小三”、“出轨”的行为,被告对双方感情破裂存在主要过错,故酌情对原告和被告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

  深圳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婚外情的过错情形,故认定上诉人应当少分财产。对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存在婚外情的过错情形并非其应当少分财产的法定理由,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对负责抚养婚生子的被上诉人予以多分,且本案并无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卖车是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原判决被上诉人可分得60%的共同财产,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结尾

  离婚财产分配上,无过错方能否多分财产,长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当遵循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但是其后于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并没有规定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而《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则规定了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而新公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增加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可见,《民法典》采纳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常遇春律师表示,具体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时,对于多分/少分的比例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二是经济条件、收入因素;三是待分割财产的价值;四是子女抚养情况。总之,多分/少分的比例是一个“度”的把握问题,是一个难题。

  而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施行,在离婚纠纷财产分割中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程度更高,我们对新法的研究、新案例的重视已迫在眉睫。同样对审判者而言,虽有案件自由裁量权,但亦需言之有理,裁之适度,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对每个有影响的因素进行认定,然后作一个综合考量、权衡,才能作出准确的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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