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当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婚姻走向即夫妻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基本案情
刘某向广饶县人民法院诉称:刘某与刘某玉经人介绍于2012年10月份相识, 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一,2016年7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二。二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较少,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自2017年10月起,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刘某于2020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月1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刘某于2020年8月5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1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两次离婚判决后,夫妻二人感情无任何改善。现刘某第三次起诉离婚,诉请判令刘某、刘某玉离婚;婚生子刘某一由被告刘某玉抚养,婚生子刘某二由原告刘某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某玉承担。
刘某玉辩称:我和刘某没有分居,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一,2016年7月3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二,现均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前及婚后生活时间较长,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原告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8月5日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后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9月1日分别作出(2020)鲁0523民初47号、(2020)鲁0523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自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没有改善。双方自2020年1月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青州市阳河小区楼房一套,原告表示若判决原、被告离婚,其可放弃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存款。再查明,原告在青州打零工,月收入2000元左右,被告在供热公司工作,月收入4000元左右。
裁判结果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鲁0523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玉离婚;二、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玉的婚生男孩刘某一随刘某玉生活,由刘某玉抚养,刘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于每月20日前支付刘某一抚养费500元,婚生男孩刘某二随刘某生活,由刘某抚养,刘某玉自本判决生效后于每月20日前支付刘某二抚养费800元,直至两个孩子分别年满18周岁。